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大眾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合峯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己○○兼上法定代理人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合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合峰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合峯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合峯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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