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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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8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丑○○
子○○戊○○卯○○寅○○己○○
3樓庚○○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癸○○法定代理人丙○○
3樓聲明人辛○○
壬○○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聲明人乙○○
甲○○
共同送達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葉瓊貞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