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號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墊支提解費用新台幣肆仟貳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甲○○目前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提解被告須支出費用新台幣(下同)4,200 元。因原告未繳納提解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規定,命被告甲○○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提解費用4,20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