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書銘選任辯護人王世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書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書銘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3年1月27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涉嫌殺人重罪,本即有逃亡之虞,且本案係經員警透過監視器畫面過濾,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始行將被告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並於103年4月1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3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於103年6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殺人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屬短期自由刑,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本案係經員警透過監視器畫面過濾,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始行將被告拘提到案,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自103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盧軍傑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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