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宏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電腦公司蘋果商標圖樣滑鼠共貳拾捌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595號被告葉宏盛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3年6月2日期滿。扣案之物(即102年度紅保字第164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號所示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59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03年6月2日緩起訴期滿乙節,有上開處分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考,自堪認定。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電腦公司蘋果商標圖樣滑鼠共28個(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紅保字第164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號所示之物),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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