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靜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靜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靜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一)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二)於同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三)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一)、(二)、(三)3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四)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0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終結日為104年9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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