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 沈永圳 訴訟代理人 沈阿敏 被告 魏名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意雯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 沈永圳 訴訟代理人 沈阿敏 被告 魏名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