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94號聲請人 邱健新 代理人 邱俊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名稱││││├──┼─────┼────┼───────┼──┼────┤│1│第一金證券│双福證券│D0-00-0000000│1│19685.0│││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份有限公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