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206號聲請人甲○○即 簡木林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券掛失通知書正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謄。
三、繼承系統表。
四、全體繼承人之戶謄資料。
五、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