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惠汝(原名許惠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惠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惠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7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2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出獄,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