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奕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奕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奕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判決、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65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
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