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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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同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
上易字第50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