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忠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忠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忠義因銀行法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7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沈君玲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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