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2456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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