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二公克)係屬毒品,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並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