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8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本票及借據各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扣案物更正為本票及借據各二張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本票及借據各二張,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依
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之一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