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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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93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被告立志成功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進億 被告 黃鉞 幻即 黃宭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現在餘額欄)、利息(積欠利息起訖日欄)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4萬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立志成功文教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志公司)、邱進億、 黃鉞幻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立志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起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初放金額欄所示金額,並邀同被告邱進億、黃鉞幻為連帶保證人,其中利率、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被告立志公司依約應按月繳付本息,如逾期未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立志公司於106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對原告一切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各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邱進億、黃鉞幻為被告立志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1份、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影本1份、撥款申請書影本1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2紙、放款歷史利率查詢1份、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1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至23頁)。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立志公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因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所定之違約事項,上開借款債務已全部視為到期,被告立志公司尚有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邱進億、黃鉞幻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念豫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日期表示:(年.月.日)┌──┬────┬────┬─────────┬───┬───────┬────────────────┐│編號│初放金額│現在餘額│借款期間│利率│積欠利息起訖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左列約││││││││定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約定利率20%計付。│├──┼────┼────┼─────────┼───┼───────┼────────────────┤│1│240萬元│106萬│104.6.18~107.6.18│3.14%│自106.2.19起至│自106.3.20起至清償日止││││5600元│││清償日止││├──┼────┼────┼─────────┼───┼───────┼────────────────┤│2│60萬元│26萬6400│104.6.18~107.6.18│3.14%│自106.2.19起至│自106.3.20起至清償日止││││元│││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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