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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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861號債權人 簡順 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佘自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查聲請狀未明確敘明原因事實,如依票據關係請求,應載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併釋明債務人應負票據責任之依據。如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應按各筆借款之借款時間、內容、金額、證據分別列載,並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5年6月20日之依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