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916號債權人 張芸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彥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借錢給債務人夫妻,詎跳票且不聯絡,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提出支票,其上所載之發票人為第三人鑫耀企業業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債務人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二者為不同人格,不可一概而論。故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該支票之發票人而向其請求清償該部分之款項暨其利息,於法顯屬無據。債權人復未提出本件請求之其他釋明文件,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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