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289號債權人 邱琨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宛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房屋契約書影本所示承租人為 蕭蓓津 ,邱琨源為連帶保證人)。
㈡確認押金為22,000元是否有誤。(依第二份房屋租賃契約
書所載租賃期限為106年9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押金僅為20,000元)㈢確認請求金額11,000元是否有誤。(正確應為20,000元
-11,000元=9,000元)㈣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究為「邱琨源」或「 邱琨原 」,並提出其身分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