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盧順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於民國94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於97年9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42,790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