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13號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相對人 李燕雪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燕雪於民國103年6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案外人即債務人慶丞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6,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5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慶丞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28,337,760元及其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支票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共20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鼓山│青海│121│建│2,859.17│100000分之228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7654│青海段121地│鋼筋混凝土造│13層:74.82│陽台:│全部││││號│15層│合計:74.82│16.17││││├──────┤│││││││美術北三路││││││││233號13樓│││││├─┴──┴──────┴──────┴──────────┴─────┴────┤│共有部分:青海段7689建號:***9,234.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4(含停車位編號04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2│7655│青海段121地│鋼筋混凝土造│13層:114.36│陽台:│全部││││號│15層│合計:114.36│11.92││││├──────┤│││││││美術北三路││││││││233號13樓之1│││││├─┴──┴──────┴──────┴──────────┴─────┴────┤│共有部分:青海段7689建號:***9,234.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0(含停車位編號1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6)│├─┬──┬──────┬──────┬────────────────┬────┤│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3│7683│青海段121地│鋼筋混凝土造│13層:83.08│陽台:│全部││││號│15層│合計:83.08│9.81││││├──────┤│││││││美術北三路││││││││235號13樓│││││├─┴──┴──────┴──────┴──────────┴─────┴────┤│共有部分:青海段7689建號:***9,234.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7(含停車位編號04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4│7684│青海段121地│鋼筋混凝土造│13層:98.17│陽台:│全部││││號│15層│合計:98.17│10.55││││├──────┤│││││││美術北三路││││││││235號13樓之1│││││├─┴──┴──────┴──────┴──────────┴─────┴────┤│共有部分:青海段7689建號:***9,234.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76(含停車位編號04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