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5號聲請人 劉寶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7月6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石幸子附表:
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8000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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