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5號上訴人 林信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被上訴人 陳碧英
林崑叁 林崑祿 林崑彬 林金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