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陳慧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浩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