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046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24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