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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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鳳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謝鳳珠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
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於105年1月2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9528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年1月25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473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嗣所附條件已於105年7月24日履行完畢,另於106年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押如附表之計算機
1臺、六合彩倍數表2張、開獎日期表2張及簽注單5張,雖非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而難認屬當場賭博之器具,然該等物品均係供賭博所用之物,且俱屬被告所有,此經被告於警詢供明在卷(見警卷第2-3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表:
1.計算機1臺。
2.六合彩倍數表2張。
3.開獎日期表2張。
4.簽注單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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