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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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沈延祥受刑人甲○○男23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証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延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具保人沈延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具保在案,茲該受刑人於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18號分別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月、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惟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報告書各2份存卷可憑。嗣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沈延祥於94年3月17日下午2時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亦有94年2月25日雄檢 楠岷 94執1197號字第15933號函、送達證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各1紙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刑事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