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潘仁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利息;另於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原告1,100萬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之先位聲明定之,即應核定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