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06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華蕉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華蕉與 張榮敏 曾為叔嫂關係,因坐落於屏東縣○○鄉○○路○○號之房屋所有權歸屬而發生糾紛,黃華蕉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99年6月27日下午3時30分許進入該屋,先徒手將放在桌面上之2盆蘭花盆栽揮落地面,再將張榮敏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推倒,致2盆蘭花盆栽及上述機車後視鏡、右側車身車殼均破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張榮敏。案經張榮敏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榮敏告訴被告黃華蕉毀損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0年12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見本院卷第75頁)及告訴人親簽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69頁)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語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