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5號上訴人 蔡善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雯娟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