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85號上訴人 李楷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茂源余金獅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雯娟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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