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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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九五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 宏慈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九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六九九二0─七││壹│貳佰貳拾││││││││伍││├─┼───────────────┼──────────────┼────┼───┼────┼───┤│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九0八0一─九││壹│壹拾陸││├─┼───────────────┼──────────────┼────┼───┼────┼───┤│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壹│壹拾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