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格緻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
,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
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
再補3,960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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