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晨陽裝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
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工程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工程款,兩造就此工程款涉訟業已合意以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約定條
款中第18條所明定,而本件訴訟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
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訴
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