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琮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228,00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