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 律師被告力霸國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23號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判決第1頁第26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甲○○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劉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