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職參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職參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職參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DUCCHIEN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 武氏玉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武氏玉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法律適用:㈠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
㈡「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且「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52條第5項)。
㈢「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項)。
二、公訴意旨:㈠本件被告VUDUCCHIEN(武德戰)涉犯本案,依起訴書記載
略以:「...武德戰為圖載運木頭下山一趟可獲得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不法利益,...擔任載運背工下山之車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三菱,黑色,下稱BES-8386號車)一同自彰化至拉拉山車輛接運贓木地點,於翌日(19日)凌晨...武德戰則駕駛BES-8386號車載運...(按:本案涉嫌共犯)及其餘臺灣扁柏下山。嗣於該日5時許,...經警通報,在臺七線26.2公里處查獲武德戰駕駛上開BES-8386號車...竟基於妨害公務、毀損執掌上物品之犯意,駕駛上開BES-8386號車衝撞警車...扣得...BES-8386號車,循線查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VUDUCCHIEN涉有起訴書所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森林法第52條第
3項、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搬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扁柏等罪嫌;以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8條妨害公務及毀損公務員執掌上物品罪嫌。
㈡並聲明:「...BES-8386號車等物,...請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予以沒收」。
㈢從而,被告VUDUCCHIEN涉嫌犯森林法等罪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有可能被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VUDUCCHIEN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均陳稱BES-83
86號車係伊自身購買、所有,但因其係外籍移工無法登記車籍,因此由「武氏玉」為登記名義人(偵15543卷14頁、本院卷154頁)。
㈡被告VUDUCCHIEN雖自稱為該車輛之實際所有、支配使用人
;但因該財產登記名義人,仍為第三人「武氏玉」(並參本院卷附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單)。本院衡酌檢察官既未列該第三人沒收主體,而「武氏玉」經本院函詢亦未回覆(本院卷177頁)。綜上,為保障該第三人程序權利,避免日後另起爭執,認其有參與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武氏玉參與沒收程序。
四、本案業已定於109年11月9日上午9時30分、下午3時40分,分別在本院第9、7法庭行審理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24規定,本件職權命參與人即武氏玉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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