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8號
聲明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明人因賭博事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聲明人所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送交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該署執行檢察官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傳喚被告於同年六月三日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業經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聲明人,惟聲明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於同年六月三日以其已聲請再審為由,向該署具狀請求停止執行,經該署執3行檢察官以尚本院未裁定開始再審為由,函覆聲請人所請無理由,應於同年六月十七日前到案執行,嗣因聲請人仍未到案執行,該署執行檢察官乃函請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拘提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署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四五0號卷宗審核無訛。且經核該執行卷內亦無其向該署提出易科罰金之聲請,而已遭執行檢察官不准之事證。又聲請人雖向本院提出97年度聲再字第四號聲請再審乙案,然該案尚未經本院裁定是否准予再審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審核無異。是由上開執行過程觀之,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於法自無違誤可言,聲明人認指揮不當,自無理由,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聲明,以資適法。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