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64號、97年度偵緝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叁叁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大麻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再由同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5月7日以97年度偵緝字第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查獲當時所扣得大麻一小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煙草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96年5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223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7431號卷第7頁),則上開扣案煙草一包確屬第二級毒品大麻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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