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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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後淨重共計貳點伍叁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驗後淨重共計 陸拾柒陸玖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第一、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品中之白色粉末5包,經檢察官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確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驗後淨重共計2.53公克),有該局95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204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此外,扣案之白色晶體15包,亦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確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後淨重共計為67.69公克,驗前毛重67.94公克-檢驗用磬0.25公克),此亦有該局95年12月6日刑鑑字第095016795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前揭扣案物品確係分屬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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