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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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45號
原   告 現代三合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啟南
被   告  周仁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仁貴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
業據原告陳報在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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