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45號
原 告 現代三合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啟南
被 告 周仁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仁貴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
業據原告陳報在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