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98年度花小字第5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0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壹
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8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75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法官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