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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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781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