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781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