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楊惠萍 債務人 陳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4年9月15日起至│4.2%││││││104年10月15日止││││││├──────────┼────────┤│││││104年10月16日起至│4.13%││││││105年1月15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1│223,764│105年1月16日起至│4.06%│104年10月16日起至│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5年3月15日止││清償日止││││├──────────┼────────┤│││││105年3月16日起至│3.92%││││││105年4月15日止││││││├──────────┼────────┤│││││10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3.85%││││││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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