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間請求確認故
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
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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