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豪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
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