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豪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
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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