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255號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23日上午10時56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樓調
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俐嫺
調解 委員 張隆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丁○○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相對人所有之高
雄縣鳳山市○○街○○巷○○號2樓屋內主臥房之浴室地板漏水
處修繕完畢。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聲請人所有之高
雄縣鳳山市○○街○○巷○○號1樓屋內主臥房浴室天花板漏水
部份修繕完畢並且回復原狀,聲請人同意配合相對人之修繕
,但相對人應於修繕前七日告知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