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88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邀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約定以107年12月26日為清償期限,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4.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計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債權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本息至99年8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未還。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