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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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份,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9年5月4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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